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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部分规定将于2018年10月1日期实施,而全部将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新个税法,10月1日起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采用新税率表。
而个税计算模式将改为“综合所得”模式。即将工资、劳务、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征税。税款计算会由按月计算改为按年计算,但仍需要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并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此外,税法中明确了税务居民的概念: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规定与目前个税法实施条例相比,不同在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实施条例中明确的居住时间为满一年,而新税法规定的时间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
具体而言,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外工作时,在中国境内用人单位承担的工资,一旦达到规定期限183天,即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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